Q:營建承攬人之報酬最晚何時可請款?
A:依民法規定為2年時效,故時效經過定作人(業主、上包)有權拒絕付款;然實務見解在特別情況下仍會准許其時效延至15年。
Q:營建承攬人對於工作物可能產生之瑕疵應如何負責?
A:工程完成起1年內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至於新建工程或重大修繕工程,承攬人對於5年內發現的瑕疵均應負責。至於保固責任非瑕疵責任,當事人應特別注意。
Q:工程完成前,物料之歸屬?
A:如承攬條件為連工帶料,則物料進場後由業主統籌管理,如已施工則權利歸定作人;如承攬條件包工公不包料,則物料由業主或定作人採購,物料進場後無論施工與否,其權利屬業主或定作人所有。
Q:承攬工作進行中,如業主遲延,承商可否拒絕進場?
A:承商有權隨時終止承攬關係,惟應考量業主定作人受損之範圍後審慎為之;倘定作人未履行其協力義務,承商更有權終止契約,請求賠償預期利潤。
Q:公共工程中,因物價波動造成採購成本增加蝕害利潤,承商有無因應之道?
A:承商可藉由主管機關公佈之物價調整補償辦法,或依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業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