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顧問公司承攬B機關某新建工程標案之專案管理PCM,原訂工期為結構體及機電工程完成30日約600餘日,然因營造廠商及機電包商更換導致額外展延五次約600餘日,A顧問公司人事成本增加一倍以上,而向機關請求增加給付展延工期管理費約600萬元,然機關拒絕,A顧問公司轉向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代理直接對機關起訴請求給付,經法院判決機關不得拒絕給付而命機關給付約200萬元(高雄地院10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