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方法  
   

案例事實

AB、包括國有財產局等十餘人包括國有財產局為土地共有人因繼承、買賣關係而共同持有新北市林口區某小段土地,其中部分共有人BC為取得全部土地持份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希望利用變價分割方式買下其他共有人持份使自己成為唯一地主,其中國有財產局也希望變價分割,解除共有關係,一審判決變價分割,當事人A不甘心繼承而來的土地遭人以低價奪走,而向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於高等法院上訴時代理當事人說服法院認同原物分割才是對共有人的最佳利益,最後法院判決廢棄原一審變價分割的分割方法,改以部分共有、部分變價的方式解除共有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