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展延、管理費  
   

案例事實

A公司承攬B地方政府全區域污水管路接入既設工程,然施工過程中,因業主無法取得路證、地下管障、選舉、未取得路證、禁止施工等諸多因素停工展延工期達500天,A公司向地方政府請求展延管理費未果遂向本所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一審法院判決地方政府應給付部分展期管理費後,地方政府仍繼續上訴,上訴後法院判決地方政府應增加賠償展期管理費方為合理。(高等法院106年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