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成之驗收  
   

A公司承攬B工廠桃園地區地下水鑿井工程,由於B工廠為工業,且地層特殊故約定每日出水量100噸方能計價。A公司完成水井後B公司竟以深度不足拒絕付款,A公司為常年法律顧問向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代理當事人於桃園地院進行訴訟後,法院認同於鑿井工程中出水量相較於深度而言,出水量才是左右水井品值之關鍵要素,最後判決深度未達標並非B公司可以拒絕付款之理由,B公司仍給付全額工程款。

地方法院106年度建簡上字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