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及違約金酌減  
   

案例事實

A營造公司承攬B區公所所道路設施及維護工程,工程總價2000萬元,完工後尚有尾款150萬元,B機關以履行契約有延誤為理由主張逾期扣款將尾款扣住不付,A營造公司為常年法律顧問向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一審法院認為B區公所計算遲延違約金方式錯誤,且違約金過高,經本所爭取後,法院判決認定B區公所主張違約金150萬元過高只能計算違約金40萬元,其餘110萬元仍應給A營造公司。

台北地院106年度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