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事實 A公司承攬B業主地方政府工業區基礎工程建置,已完成工作驗收合格。施工過程中,因B業主無法取得部分路權、配合選舉、未取得路證、逢年過節禁止施工以及總統大選禁挖停工等因素,展延工期達133天且非可歸責A公司事由,造成人員薪資、設備租用、行政管理成本大增,經向業主申請補償展延成本未果,而向本所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大力爭取一審法院認同本所關於展延期間成本增加之主張,認為因業主無法取得部分路權、配合選舉、未取得路證、逢年過節禁止施工以及總統大選禁挖等因素造成停工,而工期因此延長,B業主應給付展延工期增加之成本。 本案歷經一、二、三及更審後判決定讞,法院判決認同本所主張,當事人獲得展延工期補償(106年度台灣高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