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可以透過行政訴訟程序撤銷黑名單/機關不得任意以裁量為藉口將投標廠商提列為黑名單廠商  
   

案例事實

A承商與B機關設計標案,經評選得標後A建築設計標案,履約中機關以A建築師設計團對中成員C之不當行為認定A建築師亦屬違約廠商而將A建築師提列為黑名單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01條、第103條規定,對A承商以13年之停權處分,A承商異議、申訴均遭公共工程委員會駁回,A承商遂向本所請求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建議A承商立即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就行進救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協同成員之違法行為視同得標單位之違法行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同本所見解而將全案發回更審,更審中高等行政法院亦採信本所主張合夥團體與成員身份獨立之見解,進一步認定原停權處分違法而撤銷原處分(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