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室內裝修公司承攬業主A舊屋翻新裝修工程,工程進行中除本工程外,對於A口頭追加變更部分也全力配合,完工後A已經入住新屋,卻以工程些微缺失例如瑕疵漏水、高低差、照明等問題拒付尾款,最後僅支付前二期工程款,並以工程逾期主張違約罰金拒絕付款,甚至主張已經溢付工程款。C公司認為權益受損而向本所尋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建議直接起訴請求承攬報酬,並說服法院以屋主A已經入住之事實作為判斷C公司已完成工作並經業主驗收,最後法院判定A仍應給付C公司相當承攬報酬(104建字XX號,106年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