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驗收成果欠缺品質認證文件仍屬瑕疵  
   

案例事實

甲公司發包植披工程給乙公司,約定以通過業主驗收數量及無紅火蟻證明為付款條件,事後乙方無法提出無紅火蟻證明仍要求甲方給付承攬工程款,甲方自認無須付款而尋求本所法律協助。

 

法律實績

 經本所建議甲方先行終止工程契約,並立即以所受損害提起反訴向以方求償。經法院判決認定判斷植草工程完成之時點應為業主驗收時而非乙方自行完成時,故植草工程應持續維護至業主驗收時方屬完成工作;至於欠缺無紅火蟻證明乙事可認定乙方交付之植草成果欠缺必要品質,故甲方終止契約有理由,亦無需支付未業主經驗收之植草工程(桃園地院104年度建字第XX號,106年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