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條文
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