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1120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正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條文第四十八條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