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1120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