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2
會期第
9
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