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不得違反性別平權規定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0 09 01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10000332361 要旨: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性別平權規定者,應命限期改正,且經認定屬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第 14 款情形者,並應依第 101103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