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做成異議處理與民事判決效力差異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8
日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10000424060
號
要旨
: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經提起訴訟後,因涉及公益而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法院僅須就有無違背法令及有無註銷情形予以審理。且機關與廠商就私權爭議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無拘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異議處理結果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