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52條關於『異質』之解釋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1001221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10000480950 要旨: 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辦理。所謂「異質」,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質、功能等有差異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