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規宣導(2009/12/28)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釋疑  
   主旨: 關於  貴局函詢有關我公務單位赴大陸地區辦理觀光宣傳推廣業務,向大 陸廠商辦理採購,是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 簡稱兩岸條例)一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單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文日期:981023發文字號:陸經字第0980022105  說明:一、復貴局本(98)年 9  月 25 日觀國字第 0980027200 號函。 二、有關我方公務單位及駐大陸辦事處於大陸地區辦理採購事項,兩岸條例並無特別規定,依兩岸條例第 1  條後段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三、查目前公務部門駐海外單位採購,係以當地採購方式為主;另據了解,國內相關公營事業(如中油、華航等)已在大陸設置辦事處,其辦理採購事宜,亦以在大陸當地採購居多,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