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法令宣導(2009/12/28)「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理  
   主旨: 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及環境提升,和公共工程完工與否有一定關係,因此,對於決標工程有「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理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民國981012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800451890  說明:公共工程如能提前完工,對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環境品質之提昇均有助益,基於已決標之工程,機關得依行政院 96 年 6  月 15 日院 授工企字第 09600221480  號函修正之「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公開於本會網站),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趕工,支付趕工費用。對於尚未招標決標之公共工程,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旨揭策略內容辦理,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