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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2009/12/28)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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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修正本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09800278770 號 說明:一、本會 96 年 12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501040 號函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 98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28120 號函頒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第 10 條之(二)、7 均載明「 受益人:保險單加批機關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4 月 8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802522050 號函 表示「如遇有被保險人對於該機關以外之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形時,恐將出現與理賠實務作業扞格之處,且有與責任保險之意義及目 的相違之虞」,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二、本會於 98 年 5 月 20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專業責任險相關問題會議」(會議紀錄公開於本會網站),會議 結論略以「受益人單列機關,將影響非機關之第 3 人權益,爰此, 刪除受益人部分」及「如機關於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害,得以第 3 人之立場,逕依保險法第 94 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三、檢送「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修訂說明對照表」如附件。四、旨揭範本之電子檔案已同時於本會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 政府採購法規\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公開,歡迎下載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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