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3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條
主旨:「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