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 發文字號:工程技字第0980010941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其他
說明: 一、檢附內政部98年3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80047119號函。 二、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以及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之測繪業務,不適用國土測繪法之規定。建築師、測量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得依建築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等有關法令辦理前開測量、測繪業務,辦理之測繪業務成果亦無須依「經營或受聘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交由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