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2009/03/18)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800111500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三條

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

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民國98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參、主席:鄧副主任委員民治       記錄:謝基政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伍、業務單位報告:一、部分機關反映,共同供應契約存有價格過高、品質不佳及選商政風問題。為建構健全機制,爰邀集各機關及曾參與臺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品項之主要公會,就上開問題,共同研商。二、本會就上開問題函請各機關及相關公會辦理問卷調查,截至開會前共回收700份,有效問卷690份。調查結果顯示,99.28%的受訪者認為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應續辦,但有21.55%受訪者認為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偏高,認為品質不佳者占7.18%,認為選擇下訂廠商過程有政風問題占1.72%。三、工程會對於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及品質,一再要求各訂約機關留意,台銀採購部雖已就價格部分建立查價機制,依查價情形要求廠商降價,但仍有機關反映價格偏高。工程會、台銀採購部、相關機關及公會過去也曾就此問題召開多次會議,但公會會員普遍認為訂約後再降價或大量訂購的優惠條件,有如1隻牛被剝好幾層皮,迭有怨言。四、品質部分,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交貨、驗收及保固滿意度網路評量機制,供各機關作為擇定下訂對象之參考。至於政風問題,係部分接獲訂單較少之訂約廠商,懷疑機關人員選擇下訂廠商涉及操守問題,廠商如發現機關人員有收賄之證據,應向相關單位提出檢舉。五、工程會已於97年10月22日致函台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工程會指定之品項,於招標文件訂明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目前該行辦理由本會指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新招標採購案,均已載明上開內容。意即已不再強制中央機關或其他適用機關必須利用工程會指定台銀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各機關如認為該等契約有價格偏高、品質不佳情形,請不要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並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自行招標採購,且毋需通知訂約機關。 陸、發言摘要(略): 柒、會議結論一、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的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二、機關發現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價格較市價高者,機關當然不必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下訂,而應自行招標採購。三、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於契約期間應落實查價,訂購機關及廠商亦可主動提供資訊,以共同維護共同供應契約機制。訂約機關收取之作業服務費應合理並儘量調降。四、大量訂購另議優惠條件機制,符合市場機能。未達契約大量訂購條件者,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如以優於契約規定條件供應,屬市場機制,亦無違約,惟無論如何品質應依約辦理。又,廠商亦應注意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所定對其他機關一併減價之規定。五、廠商提供優惠之方式,以減價較可行且無爭議。廠商以提供贈品回饋而非降價優惠者,機關應依財產或物品管理規定辦理登記。六、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其訂購行為如涉及不法(例如收回扣或有私下交易),行為人負刑事責任。

七、產品安裝涉及管線費用者,其費用為內含或外加,有無長度數量上限,超過時如何計價,請訂約機關訂明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