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令宣導-(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 二十五 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174980號 
主旨:修正「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第2點與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 鑒於廠商服務建議書之圖說文字與簡報文件如納入契約,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為避免機關未來依旨揭注意事項執行時,就契約文字解釋產生履約爭議,爰修正第13點規定。
二、 另修正第2點第2項文字,對於外國廠商名詞定義予以酌修。
三、 檢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